法律知识分享 刑事辩护 决水罪案例(决水罪的犯罪构成)

决水罪案例(决水罪的犯罪构成)

本文章主要讲述决水罪认定;本网站主要提供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法律知识平台

(一)犯罪与非犯罪之间的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一些村民小组的村民之间经常发生用水纠纷,在生产繁忙季节或干旱时,或因用水纠纷,为争夺灌溉用水,有的甚至以擅自开渠放水的方式互相报复,造成水溢出,损坏集体或个人农作物,造成一定损失。在这方面,并不是所有的都可以视为犯罪。区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断水罪,关键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即是否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如果没有造成或者不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即没有危害公共安全,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断水罪,不能以犯罪论处。对于一般的断水行为,主要通过民事或者行政的方式解决。

(二)断水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分。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毁坏家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现实中,断水行为不仅会影响农田灌溉,还会因缺水而使工农业生产停止,从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是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1)侵权对象不同。断水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秩序。破坏生产经营罪虽然破坏了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物品和工具的毁坏,但不危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而断水罪则危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断水犯罪是一种危险方法,不仅可以影响广泛的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更重要的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淹没大片农田,损毁重大公私财产。但破坏生产经营罪所决定的水并不是危险方法,只能造成大量的水流失,或者淹没小范围的农田,或者破坏工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其危害性不及断水罪严重。而且从水量上来看,水定罪确定的水量一般大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确定的水量。

(3)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水犯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生产经营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可见,基于破坏生产经营而故意断水,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断水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一个重罪原则,即按照断水罪来断。

(3)断水犯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

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划分应以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为标准。该条规定不将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作为法定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只需要实施侵犯水的行为,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存在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现实危险,就会认定侵犯水罪的构成要件完备,即构成既遂。就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而言,一般应以断水后水流开始溢出为标准。由于水流冲刷力巨大,一旦水势失控,往往会被冲刷力加剧,从而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如果行为人刚开始破坏水利设施,或者在破坏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决定的水流没有开始溢出,这就是水的认定犯罪未遂。

断水罪的认定就是这么解释的。你可以看看。事实上,断水罪不仅与过失断水罪相似,在实际认定时还应考虑清楚罪与非罪、未遂与既遂的问题。

只有在犯罪一般构成和既遂的情况下,才能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文由边肖整理编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更多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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